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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巩氏文化交流联谊会章程

中华巩氏文化交流联谊会章程

(中华巩氏文化交流联谊会第五届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华巩氏文化交流联谊会,又称“中华巩氏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宗旨

本会是中华巩氏宗亲自发成立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研究巩氏历史文化,增进巩氏文化交流,加强与海内外巩氏宗亲联谊,发扬爱国、爱族、爱家精神,积极开展寻根探源活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任务

本会愿意遵循敬祖、敦亲、睦族,弘扬巩氏历史文化,体认巩氏宗亲史实渊源,眷念巩氏血缘根本,以传承薪火为主线,以血缘亲情为纽带,传承巩氏“忠”“孝”“善”家风,激励宗亲团结奋进,促进巩氏宗亲大团结。

本会通过祭祖续谱活动,弘扬巩氏家族优秀历史文化,增进巩氏宗亲的友好联系、信息沟通与文化交流,感念家族情怀,加强对宗亲的道德教育与孝道教育。同时,积极与海内外姓氏团体开展文化交流与经济协作等活动。

第四条 会址

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181号。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巩氏宗亲;

  (二)遵纪守法,尊老爱幼,道德品质良好;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或所在分会提出申请;

  (二)经由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使用和获取本族家谱、书刊资料及在本会书刊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四)享有获得本会举办的慈善活动和会员自办企业的紧急援助的各项资格。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及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服从理事会的领导;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九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本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被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核实、批准,将立即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职务人员等重大议题,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职责,依照本会章程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视频、微信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本会工作目标、任务,并监督实施;

  (五)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六)根据会长提名,增选或补选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根据会长提议,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根据监事长的提名,补选或罢免监事职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八)提名设立各地的分会组织;

  (九)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会长或或者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会长、监事长签名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四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含)名誉会长,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的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本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或执行会长轮值制。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长或理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批准本会内设机构设置;

  (四)根据会长提名,聘任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重大事项及会长提请的各种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是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与理事会并行设置的监督机构,对本会工作及财务情况等进行监督。

  监事会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一)监察本会章程、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并根据本会工作和要求,督促本会各职能部门有序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理事(含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经监事会三分之二(含)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会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有权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

  理事会和执委会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会财务状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

  根据需要,经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

第四章 职位设置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其职权职责如下:

  (一)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本会全面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合同与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执委会工作会议;

  (三)检查督促各项决议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管理并监督财务工作,对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负责。

  第十七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

  本会设执行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出席执委会工作会议,并参与会务决策。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或在其轮值期间,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本会设理事、副会长若干名。理事、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办理各项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列席理事会、执委会工作会议,并联署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其职权职责如下:

  (一)主持起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行动方案和会务文件;

  (二)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协调各地分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日常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各若干名。名誉会长对本会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名誉会长的聘任条件:

  (一)德高望重;

  (二)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

  (三)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过特别付出,做出过重大贡献。

  名誉会长由执委会提名,经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顾问各若干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副处(县、团)级以上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员;

  (二)为本会和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家;

  (三)为宗祠和家族事务作出过重大贡献,在族中享有崇高威望的;

  (四)德高望重,一贯热心本族事务的退休老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

  首届理事会理事(含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监事(含监事长)由筹备组提名。以后各届理事、监事,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监事长、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本会的会员资格;

  (二)遵纪守法,具备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的良好品质;

  (三)热爱家族工作,对巩氏历史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

  (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并有一定的类似任职经历和威望;

  (五)身体健康,时间充足,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监事长的罢免。会长在任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对巩氏家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毁的,以下人员有权提出罢免会长的提议:

  (一)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含)理事联名提议;

  (二)监事会全体监事联名提议。

  上述议案提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罢免会长的特别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超过到会半数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可罢免和补选会长职务。

  监事长在任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经三分之一(含)以上名誉会长联名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和补选监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职责范围

  (一)组织各种研讨会、交流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安排。

  (二)弘扬族风,注重孝道,广泛宣传,大力引导,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文明拜祖活动。

  (三)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积极参与地方史志研究和文物普查保护等活动,取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四)加强对巩氏祠堂等文物古迹的巡查、保护工作。

  (五)负责编辑本族族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登记家族大事,建立宗亲功劳簿,做好宗亲名人事迹等登记存档工作。

  (六)组织举办扶危、助贫、奖学金等扶助济困活动。

  (七)加强本会同其他宗姓团体交流与合作,开展各地宗亲支派之间的调查,并登记入档;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宗族情谊。

  第二十七条 履职要求

  (一)理事会成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宗亲与监事会的监督。

  (二)本会工作人员有责任履行好岗位职责,服从本会工作安排,主动接受监督。

  (三)本会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巩氏家族利益和声誉的指令,并有权向监事会举报。

  (四)秘书长应协助会长管理好本会工作机构,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八条 宗亲联络活动

  (一)宗亲活动。各支派祠堂举行属于宗亲事务的庆典活动而邀请本会的,本会收到书面请柬后,由会长决定指派人员出席,并赠送礼品,差旅费用由本会支付。

  (二)凡邀请本会并以本会名义出席的各种活动,应事先征得会长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祭祀制度

  祭祖是尊崇祭拜先祖、维护宗亲制度、增强宗族凝聚力的一种传统文化习俗。在祭祖活动中,要注重传承家族章法,严格规范祭祀礼仪,突出祭祖的主题和目的。

  (一)遵照传统惯例,巩氏家族的祭祀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日。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原因需改期的,由理事会另行择日祭祀,并予通知。

  (二)祭祀活动由理事会统一组织举办。在每年祭祀日半个月前召开预备会议,与承办方共同研究祭祀的相关筹备工作,商讨各项事宜,详细列出项目开支标准,设定活动规模,具体分工落实到位,并由理事会秘书组印发请柬。

  (三)祭祀活动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理事会统筹安排。各支派的集体或个人祭祀礼金,均由各支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本会配备2名宗祠管理员,负责宗祠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祖坟巡查工作。宗祠管理员可兼职或采取轮值制。理事会每年给宗祠管理员发放一定的薪酬,提高管理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宗亲服务。

宗祠管理员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家族观念强,人品操守好,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族人办事,愿意为宗亲服务。

  宗祠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宗祠及周边环境卫生;

(二)每月初一、十五宗祠烧香;

(三)宗祠及周边绿化的管理;

(四)外地祭祀宗亲的联络与接洽;

(五)祠堂建筑、文化展品和周围配套设施的安全隐患的排查;

(六)与宗祠及宗亲事务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清楚,收支分明,并将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账目在宗祠内张榜公布,接受检查和监督。

  (二)积极扶助族内的老弱病残者,支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编修本族家谱的费用,承担巩氏宗祠及其所属纪念馆、老年人活动中心、祖坟和界碑等的修建、维护等相关费用,以及其它与本族公益事业有关的费用支出。

  (三)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资助宗族贫困学生,扶持本族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并为本族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

  (四)资助本族贫困家庭, 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困难。着眼于提高他们的创造力,力争帮助他们彻底地摆脱贫困。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本会设立财务组。财务组设会计1名,出纳1名。财务组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本会财务制度。年初作出本会收支预算,每月结算,年终决算。结算和决算结果,须及时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三)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时,费用的筹集和使用原则上采取“会务费制”,类似AA制(仅包括餐饮住宿费);费用不足部分,由该次活动的承办方承担。

(四)本会财务工作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调整前须接受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离任审计,财务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

(五)理事会换届时,会长(或委托执行会长)须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会长卸任时,也须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离任审计。会长的离任审计,要在执委会和监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并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巩氏文化交流联谊会第五届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与修改权归中华巩氏文化交流联谊会。

中华巩氏文化交流联谊会

二零一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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